前天,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发布一则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》,被投诉人:四川天府新区华阳中学在一起政府采购中,评标方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,投诉事项成立!然而,在遭到投诉期间,项目并没有被叫停,该校仍然与中标人签署了合同!
2023年6月27日,采购代理机构——四川天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——四川天府新区华阳中学委托,发布《四川天府新区华阳中学香山校区空调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》。预算金额:3750780元。
7月24日,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:成都卓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2354126元中标。
两天后,即7月26日,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收到了投诉人——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的《投诉书》。
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的投诉事项为:投诉事项1:评标方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;投诉事项2: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,限制其他品牌参与对其他供应商和品牌不公平,高于国家标准,有明显的倾向性。
然而,该项目在受理投诉事项期间,并没有被及时叫停。
8月7日,该项目继续发布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:四川天府新区华阳中学与成都卓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8月3日已经签订了采购合同。
1个月后,也就是前天,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对此次投诉作出处理结果:投诉事项一成立,可能影响采购结果,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,根据相关规定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,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,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,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对此,有业内人士指出,“可以视具体情况,用词不太很严谨。这样不仅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足够空间,同样也给其他竞标者留下不公平的印象。”